近日,昌都市察雅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全區(qū)首例“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”案件,填補了西藏該類案件司法裁判的空白,為依法保障公民財產權利、服務基層社會治理提供了新的司法樣本,也為類案審理提供了可復制的“昌都經驗”。
事件經過要追溯到2024年,唐某因需要資金周轉向洪某借款38萬元。2025年,唐某因病在四川安岳縣去世,名下分別在西藏察雅縣及四川安岳縣留有部分遺產,其法定繼承人均不愿意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,并以書面形式向法院遞交放棄繼承聲明,自愿放棄繼承。債權人洪某因債權清償無門,以利害關系人身份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。
經法院審理查明,唐某去世前經常居住地為察雅縣,其繼承人均書面放棄繼承。鑒于唐某經常居住地、遺產分布、繼承人繼承意愿及民政部門法定職責等因素,法院認為申請人洪某作為利害關系人提出的申請符合法律規(guī)定。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規(guī)定的法定情形,結合民政部門的管理職責、履職能力及權威性,依法作出判決,指定察雅縣民政部門為唐某遺產管理人。
記者了解到,該案是全區(qū)首例“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”案件,在法律適用、程序設計和利益平衡方面均無先例可循,是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遺產管理人制度在西藏的一次重要實踐。
而察雅縣人民法院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司法理念,依法查明事實、規(guī)范程序銜接、精準適用法律,妥善平衡各方權利義務,確保案件依法、公正、高效辦理,切實保障了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,有效防止了遺產無人管理、財產流失的風險,為維護社會穩(wěn)定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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